預告訂定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草案 【發布日期:2014-05-01】
為使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之相關規範更符合國人營養現況,並配合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」之訂定,爰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權規定,擬具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草案,全文計八點,其要點如下:
一、 法源依據。(草案第一點)
二、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定。(草案第二點)
三、 包裝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營養宣稱規定。(草案第三點)
四、 需再經復水或稀釋才可供食用、沖泡用之包裝食品,營養宣稱衡量基準及標示規定。(草案第四點)
五、 同一包裝食品有二項以上之營養宣稱規定。(草案第五點)
六、 應依公告規範進行營養宣稱規定。(草案第六點)
七、 包裝食品之「可補充攝取」營養素,欲敘述生理功能之規定。(草案第七點)
八、 列舉不適用本規定之食品。(草案第八點)